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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查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事项的提醒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7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计划财务处
文章来源: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3-11-27作者:佚名

各位老师: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事项提醒的函》的要求,为避免各位老师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补交滞纳金进而影响个人纳税信用,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请各位老师认真自查2019年-2022年各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一、继续教育填报范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且必须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1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相关证书。特别注意的是:学校组织的相关后续教育培训及取得的其他教育类水平评价类的证书不属于扣除范围,不得进行填报扣除。

二、其他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报。

特别注意的是:大病医疗扣除填写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各位老师如在自查中发现某项填报不符合规定,应首先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作废,再进行相应年度更正申报。

如有疑问,请致电:7631171或12366。


计划财务处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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